1999年底,东昌府区政府还与聊城制药厂的另一位债权人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国信公司”)签署以股抵债协议,约定将其所持的131.97万股东阿阿胶国有股抵偿所欠国信公司外汇贷款的全部本息。
国信公司持有的这131.97万股股权同样在2004年被聊城市国资委注入了华润东阿阿胶公司。
国信公司于2006年9月将聊城国资委和东昌府区国资局告上法庭,但受理该案的聊城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国信公司的请求,认为该案中的股权转让并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协议属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聊城市国资委状告东昌府区国资局的判决生效,那这36.17万股股权究竟是谁的?这牵涉到一份隐秘的《国家股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
本报得到的这份协议显示,“由于乙方(东昌府区国资局)所属企业原聊城制药厂的净资产,在1998年作为国有资产配股进入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聊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家股股东,代乙方管理该股权”。
聊城市国资委代持的,是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东昌府区国资局持有东阿阿胶国家股419.05万股,协议约定“乙方拥有委托股权的最终收益权”。
相关法律规定,两级国资机构不能同时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也就是说,由于聊城市国资委已是东阿阿胶第一大股东,东昌府区国资局只能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委托给聊城国资委代持。
“东昌府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明显绕过了这份代持协议。”刘明俊说。
而在3名被告中,东昌府区国资局和东昌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除了“对当时情况不清楚”外,没有其他答辩意见。
持有了13年的股权资产被宣判无效的建行东昌府区支行在答辩中认为,涉案股票虽然登记在聊城市国资委名下,但东昌府区国资局才是其实际持有人。
建行东昌府区支行还称,在2007年5月30日,这份协议所转让股权的对账备忘录上,聊城市国资委已对转让行为签字认可。而为何这笔转让没有得到省级管理部门的审批,建行东昌府区支行认为,聊城市国资委是报批审批手续的重要环节,其“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协助向上级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这一意见以“不能改变对该协议效力的认定”为由,未被法院采纳。主审此案的东昌府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洪林拒绝了记者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