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金奉乾 实习生武文婷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罚代刑,预防和杜绝因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况的发生。昨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以相关法规为依据,发现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不得以罚代刑。
移送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召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撤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优化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