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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起食品添加剂必须亮俗名 增加致敏物质提醒

时间:2012/4/24 9:37:28 来源:青岛传媒网

  方便面、饼干、薯片……一些细心的市民发现,部分预包装食品在标示添加剂时,有的只是简写添加剂的种类,有的则详细注明各种添加剂的名称,很多人经常被食品包装袋上五花八门的添加剂名称搞得云里雾里。从本月20日起,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正式实施,要求食品添加剂必须亮出“通俗”名称,今后食品标签也将更规范。

  添加剂要标通用名

  增稠剂、着色剂、甜味剂……天天跟预包装食品

  打交道,让很多市民对这些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感到很“耳熟”,但这些简单标示的“剂”具体是什么成分,普通消费者很难了解到,对它们的安全性更是无从知晓。

  昨日,记者在我市一家大型超市见到,在某品牌标注2011年生产的小包装果冻的配料表上,用的是“增稠剂、乳化剂”这样的“简写法”,而在标注2012年生产的相同产品的包装上,则写上了具体的添加剂名称“卡拉胶”。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少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都只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比如“甜味剂”。

  据了解,新标准《通则》细化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能只用类似“色素”这样模棱两可的写法。比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丙二醇”、“增稠剂(1520)”或“增稠剂(丙二醇)”,但不能只写“增稠剂”这一功能名称。

  食品标签必须详细

  新《通则》明确规定了如何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日”: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此外,还对大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标注方式作出规定,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要求外包装上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保质期计算。 “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根据新标准,食品标签中应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以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增加致敏物质提醒

  对于虾、坚果等过敏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最好先看看食品标签。新《通则》增加了致敏物质的推荐标示要求,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等),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值得关注的是,新标准还对预包装食品增加了这样的要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据了解,4月20日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记者董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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