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从3月15日起,开始按照省里制定的新食盐加碘含量标准进行生产了。”3月21日,记者从省盐务管理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根据国家规定,针对我省实际情况,我省食用盐碘含量做了相应的调整,修改后的食用盐中碘含量规定在25mg/kg±30mg/kg(以碘元素计)。今后,居民选购食盐时可能会发现不同含量的加碘食盐,这些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市民购买时不必担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随意选购。
新标准做了微调
据了解,碘是人体不可缺少的营养素之一,健康成人体内共含有15—20毫克碘,其中70%—80%存在于甲状腺,缺碘或碘过量都会导致甲状腺疾病。
我国旧有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布于1994年,当时,为解决中国7亿多人口缺碘问题,要求除8个高碘省市外,其他省市食用盐均需强制加碘。由于时间久,这个强制统一的加碘标准受到各方质疑。根据实际情况,2011年经过对《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的广泛征求意见,卫生部下发了修改后的《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中的食用盐碘含量可以选择20mg/kg、25mg/kg和30mg/kg三种加碘水平,各省(区、市)可结合病区类型、居民饮用水碘含量、饮食习惯,以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的碘营养状况,以省(区、市)为单位供应一种、两种或3种碘含量的食盐。
我省根据地区特点,选择25mg/kg±30mg/kg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此前根据我省相关部门的数据,我省碘盐的监测含量刚好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碘摄入量的下限。此次所做的新标准是做了微调,碘盐中碘含量变化并不太大。
新旧碘盐可以同时卖
记者从省盐务管理局了解到,目前盐业生产企业已经开始按新标准生产了。今后,细心的市民如果在超市等市场上看到两种标准的加碘食盐,不必奇怪。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2012年3月15日起,加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加碘盐。在这之前生产的加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这意味着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市场上可能会有两种加碘盐同时销售,而这两种含量的加碘盐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居民可以随意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