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伟通讯员严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管某、卿某、冉某、粟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判处管某有期徒刑2年、冉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卿某和粟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拘役1个月。4人均处相应罚金。
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冉某发现自己饲养的7头生猪病死,便委托被告人卿某帮忙将病死猪卖出去。管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7头病死猪买走,在粟某处加工成腊猪肉。运往黔江城区途中,被重庆市公安局黔江分局和畜牧局联合执法组查获。经鉴定,该批猪肉中含有对人畜有害的致病性微生物,确诊为病死猪肉,检疫不合格、不能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