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在有关部门了解到,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市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市出台的《新乡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从本月起开始实施。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以下不良行为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四、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五、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六、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七、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办法》中还要求,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并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察检查,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同时,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会将“黑名单”企业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与其主要负责人3年之内将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活动。
对于列入“黑名单”2次以上的企业或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