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强调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与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和“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扎实推进,切实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力。
意见明确,各类商业企业、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经营户批发、零售蔬菜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和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给其他运输企业和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我省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将通过贴息和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农餐对接,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相应增加财政投入,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和推动社会资本投向农产品流通领域。
意见要求,切实保障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供应,并将其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地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