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日报记者 杨连
今年起,我市将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出现十一种情形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将对其实行严厉的监管,直至“黑名单”被解除。
列入“黑名单”企业将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适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企业包括在我市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单位)。“黑名单”管理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为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将按照《办法》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县级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
十一种情形列入监管“黑名单”
此次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以下十一种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列入“黑名单”。
十一种情形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黑名单”企业整改不力将从重处理
为将“黑名单”管理制度取得实效,此次办法明确: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在管理期限内,除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严厉监管措施。
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每月向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对其检查一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此外,对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列入“黑名单”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黑名单”企业原则一年解除
列管“黑名单”后,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管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据介绍,“黑名单”管理首先按照信息采集程序,通过事故调查、食品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后,再实行信息告知、讨论审定、信息公布、信息删除等环节。对已整改并通过监管部门检查的,提请省食品安全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