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铜陵市国税系统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据初步测算,1月份,该市国税系统共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120万元。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事项包括: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通知还称,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征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征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通知明确,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