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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变质食品十倍赔偿

时间:2012/1/30 13:29:12 来源:安青网

晨刊讯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春节长假期间,市工商局12315三级网络共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共计42起,其中咨询31起,申诉7起,举报4起。

咨询的问题主要涉及鞋类三包,衣服,手机,手表质量,订金能否退回,洗车以及车票涨价等问题;申诉的问题主要是购买的手机当天出现黑屏问题,电视机所描述的分辨率与实际分辨率不符,黄金 饰品未按宣传享受促销价格,烧鸡在保质期内变质,红酒标价与小票不符,法式小面包无生产日期等。

举报的内容包括商家无照经营、服务态度差、虚假宣传、经营无厂家授权委托书商品。

对于这些申诉和举报,工商部门正在逐件处理之中。

王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某品牌的烧鸡,回家打开后发现烧鸡已变质并有异味。

王先生遂带着购物发票和变 质烧鸡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给予赔偿,超市只答应退货不同意赔偿。无奈,王先生拨打了12315进行申诉。

接到申诉,12315中心执法人员当即与超市进行联系,调查了解情况。经查,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该超市同意给王先生十倍的赔偿金。

□记者 赵文杰通讯员 李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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