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海燕
目前,部分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屡禁不止,一些商品原本普通得很,售价也不高,可换上了精美包装,便身价倍增。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深恶痛绝:厂家卖的是商品还是包装?昨天,市人大召开“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调研座谈会”,就立法可行性进行研讨。
商品过度包装不仅导致价格虚高,更对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同时也加重了后期垃圾处置的压力。据市人大垃圾减量专题调研发现,全市1000个小区试点垃圾分类末端减量,“商品过度包装”却已成“垃圾减量”的一大源头障碍。市容环卫部门统计表明,本市全年处理900万吨垃圾,总量减少5%,但无法回收的包装垃圾却在增长。
“虫草用精贵的木盒子包装,米也用铁罐子来装。”有委员指出,过度包装迎合了部分送礼者的口味,是社会炫富和奢侈之风蔓延的真实写照。过度包装,受益的是厂家和商家,受害的是消费者和社会。
对过度包装如何认定?这是地方立法的一大难点,不少委员认为,制定商品过度包装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或者认定机制是关键。目前国家对过度包装的认定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包装空隙率,二是包装层数,三是包装成本占整个商品成本的比例。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具体认定,特别是包装成本占商品成本的比例方面难以具体核算。而且,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商品范围,仅限于食品和化妆品,部分电子产品、礼品、玩具的包装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缺乏标准,无法判定“过度包装”。
要破解这一“标准缺位”,并非没有借鉴可循。市环保局举例说,日本对包装体积和包装价值作了详细数据规定,明确容器内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并要求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价值。美国则规定禁止“欺骗性包装”,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10%,以及包装费用超出商品30%的,应判断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商业欺诈”。建议在过度包装的立法中研究这种制度的可行性,明确生产、销售者的后期处置责任。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载养认为,对过度包装要“区别对待”。多数消费者不欢迎过度包装,但也有人很在乎外在包装,愿意为精美包装花钱,甚至不乏“买椟还珠”者。这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而对普通商品,要提倡不能过度包装,而是绿色包装。
对于外地产品怎么办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外地进来的产品只要质量没有问题,要去立法限制就可能有问题。“如果我们可以把上海的过度包装问题解决了,那么价格就下来了,消费者也会进行选择。”
“要刚柔相济、齐抓共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说,要使一些模糊的概念清晰化,使柔性的手段刚性化。对顽症要有一点手段,可以采取人大代表分组去检查,让大家看过度包装,让老百姓去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