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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状告职业打假人王海一审胜诉

时间:2011/12/16 13:56:17 来源:新浪网

  微博日益发展壮大,网络名人在微博中的言论开始引发诉讼。继“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的微博第一案落判后,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日前也深陷“微博维权第一案”。王海因在微博中指责蓝月亮某款洗衣液含有可能“致癌”的荧光增白剂,而被“蓝月亮”告上法庭,并索赔300万元。昨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王海构成诋毁,判决王海删除相关微博、赔偿10万元并公开道歉。

  双方激辩

  企业状告名人微博侵权索赔300万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今年6月20日起,王海连续通过新浪微博就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发表不实言论,并在接受媒休采访时对该产品进行错误评论及攻击,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及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有许多,其中具体“诋毁内容”主要包括:

  王海的微博称,蓝月亮洗衣液“亮白增艳”和“深层洁净”送检检出含荧光增白剂。“原来蓝月亮携手@杨澜鼓吹的‘亮白增艳技术‘居然就是添加荧光增白剂这一致癌物质!”。

  “王海热线:荧光增白剂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定性的化学毒物,据南宁市卫生监督所2007年第七号卫生警示介绍,荧光增白剂是一种多环苯丙恶哇类化学物质,已被证实具有致癌作用”。

  王海微博称,《生活日报》2010 年5月16日介绍:“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也是致癌物质,可使人体细胞发生畸变,引发皮炎和皮肤瘙痒”。《人民日报》1997年11月7日文章称,“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虽然含量较少,但因其发挥‘增白‘作用的机理是使纺织物吸收,且在漂洗中又难以除去,日积月累,对其危害不可小觑”。

  “王海报告:经检测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含有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既非低碳亦不环保,所谓亮白增艳技术就是忽悠。建议为了您的健康不要购买,尤其是不要用来洗涤内衣或婴幼儿衣物。”。

  “王海:蓝月亮的欺骗行为在于:亮白增艳洗衣液添加了化学毒物荧光增白剂却不标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将荧光增白剂的作用鼓吹成亮白增艳技术,忽悠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隐瞒了亮白增艳洗衣液的染色功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原告提交证据证清白

  原告证明自己产品合格的证据包括:

  2008年9月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QB/T 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中明确指出,可用于生产衣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种类,包括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如CBS-X等)和双三臻氨基二苯乙烯类(如33#等)两类结构。

  原告在涉案产品中添加的荧光增白剂为其中的第一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原告所生产的涉案产品经过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检测,是对人体皮肤无刺激性的合格产品。

  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在国际上,日本、美国和欧盟在衣物洗涤剂上都广泛使用该类原料,其安全性已经获得大量研究报告和权威报告的认可,并认为在衣物洗涤剂中使用是安全的。

  因此,原告诉称,在涉案产品中适量添加荧光增白剂是安全无害的,被告言论纯属捏造及主观臆断,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有影响的门户网站、一家全国性的报纸和一家广东省有影响力的报纸向原告书面道歉;赔偿原告为消除负面影响而支出的费用300万元等。

  王海自辩:该洗衣液添加荧光增白剂却未标示

  被告后应诉称,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中经检测的确添加了荧光增白剂却没有相应警示标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荧光增白剂是化学毒物”之观点系来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之观点来源于《生活日报》等媒体。

  据被告了解,迄今为止国内外尚无对荧光增白剂进行过十年以上的微量使用毒理研究,吸烟致癌的研究用了几十年的时间才最终确定,谁能排除常年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潜在致癌风险呢?针对“蓝月亮”诉状中称国际上在“衣物洗涤剂中都广泛使用该类原料”的说法,王海认为,既然作为原料,就更应当标示,他引用国外一些产品的照片,说明这些产品要么以“不含荧光剂”为卖点,要么都有注明含荧光剂。

  被告认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添加荧光增白剂却不标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作为消费者,发表微博和接受采访不仅是《宪法》赋予的言论白由,更是行使监督批评权。自己揭露、批评原告的目的,就是要让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和台湾、香港等地的同类产品一样,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微博这个平台可以帮助消费者行使监督批评权,而有了消费者的监督与批评,中国的企业才能生产出好产品和提供好的服务。

  法院审理

  “洗涤用荧光增白剂是化学毒物”属偷换概念

  黄埔法院在审理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认定《QB/T 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轻工行业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2.依照上述标准,原告添加的荧光增白剂,符合行业标准,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将荧光增白剂列为化学毒物,是针对荧光增白剂原料的生产过程中工人有可能受到职业病危害而制定,并不适用于荧光增白剂终端产品管理。

  讨论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是否安全,应当将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局限在洗涤剂领域内展开讨论,如脱离洗涤剂领域,放在原料生产或医药、食品等其他领域内进行的讨论没有任何意义。被告在混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发表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是化学毒物的言论,明显属于偷换概念。

  4.根据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试验,对被告认为原告产品具有刺激性的结论不认可。

  经过上述四方面调查,黄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生活日报》、《人民日报》的文章,是媒体针对荧光增白剂提出的生活建议;两文中提到的化学成分,均非原告涉案使用的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不具备可比性。

  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标准显示,原告在该产品中添加荧光增白剂不会对人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被告没有证据证实使用原告产品对人有致癌作用;原告的家用洗涤剂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有关技术要求、抽样检验合格、经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试验合格。

  “被告言论侵害原告名誉权”

  黄埔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公民言论白由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应该说,对于“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使用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而进行的任何讨论都是允许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但被告在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科学论证结论丈持的情况下,被告指原告生产的产品中“添加了致癌物荧光增白剂”,就已经超出了对“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正常讨论范围。

  实际上,如果被告认为相关行业标准有误,完全可以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建议修改行业标准。被告发表 “添加了致癌物”等不负责任的言论,主观方面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和针对性,存在过错。

  被告在没有科学实验的结果和科学论证的结论支持下,通过其微博发表误导公众以及煽动消费者抵制原告产品的词语,构成诋毁。

  黄埔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失实言论,如不能够及时澄清,足以误导公众,令原告企业的生存陷入危机。被告的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但考虑到被告在其微博中发表的言论系经有关媒体报道和转载后,影响才进一步扩大,故酌情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侵害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的失实言论,并在三日内,删除新浪微博上针对原告所发表的全部失实言论。在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刊登向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向原告赔偿消除影响费用10万元。

  宣判后,王海表示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将继续对此案征集证据。

  法学专家说法

  完善立法尽量要求生产者注明产品成分

  广东省法学会一位法学专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对于荧光剂这种化学添加剂,就好比此前报道某洗发液中含“致癌物”二恶烷一样,二恶烷有毒是事实,大部分洗发液都含有二恶烷也是事实,但绝大部分产品含有量都非常低,是否需要在外包装上标注,目前还存在法律空白。

  此外,我国一些产品检测标准滞后,三聚氰胺曝光之前,就有行业协会说乳制品检测标准中并没有这一检测项目。近来,全国严打“地沟油”,但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打击“地沟油”犯罪产业链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区。

  法学专家认为,鉴于检测标准的滞后性,应当完善立法,尽量要求生产者注明产品成分,让消费者能自主选择。(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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