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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补税近6000万 1.4万流通股东成替罪羊

时间:2011/10/19 13:57:47 来源:金融界

 天下无奇不有,A股怪事频出!

  有这样一家今年4月刚上市的公司,发起人股东不仅将历年利润大举分配,还享受了IPO的巨大资本溢价,已赚得盆满钵满,却仍然盯着流通股东的腰包。

  反观流通股东,却是惨不忍睹,刚高额溢价入股,就爆出数年前近6000万元的纳税黑洞,历史旧账本与新股东无关,更何况这部分利润早被发起人股东分配了现金红利,可大股东一拍桌子:补缴税款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

  看股价,飞流直下,屡创历史新低,发行价42元,昨日(10月18日)收盘26.37元,跌幅高达37%,流通股东欲哭无泪!

  此公司是谁?说来大名鼎鼎,国内婴幼儿食品的龙头企业——贝因美(002570)(002570,收盘价26.37元),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宏目前身家仍超过23亿元,跟当初的出资额相比,贝因美的上市让其身家暴增400多倍。

  有小股东致电 《每日经济新闻》提出质疑:肉,几年前就被老股东吃掉了,现在却要新股东割肉去还!难道1.4万名流通股东,以42倍PE募集的17亿元,就是为了还债?

  补缴款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

  今年4月,在保荐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层层关卡的把控下,贝因美上市了。然而,不到半年时间,公司就发生“补税门”事件,被审计署要求补缴上市前税款5893万元,这一税款黑洞还是没有被堵截在上市之前。

  更离奇的是,新增的1.4万名贝因美流通股东成为此次 “补税门”的“替罪羊”,他们还未来得及享受贝因美的利润分配,却要为公司原股东承担税款的补缴。要知道,在贝因美上市前3年,公司原股东合计拿走了现金股利2.4亿元。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通知,贝因美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3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因此,减免的2008年和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需要补缴,合计税款5893万元。随后,贝因美于9月29日缴齐了该笔税款,并表示,公司净资产及资金减少5893万元,且影响贝因美2008年,2009年净利润分别为1082.25万元和4810.46万元。

  按照贝因美2008年,2009年净利润分别为1.09亿元,3.76亿元计算,此次补缴税款已分别占到这两年净利润的9.9%和12.8%。

  贝因美于今年4月份在中小板上市,对于这笔上市前的税款补缴,公司仅在公告中表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之相关规定,本事项应为会计前期差错,公司拟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

  贝因美证券事务代表毛宇宁对《每日经济新闻》称,该笔税款已经全部缴齐,而且是由现在的上市公司来承担。

  “现在的上市公司”显然已经不是上市前的贝因美了。2011年4月12日,贝因美登陆中小板,每股发行价42元,发行量43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17.04亿元。上市后,贝因美新增了1.4万名流通股东,其中有机构,也有个人投资者,他们合计持股4300万股,因为发行后贝因美股价持续大幅下跌,目前已跌至26.37元的历史最低价区域,投资者损失不小。

  律师:侵害流通股东权益

  若5893万元补缴税款由“现在的上市公司”承担,按照持股比例,流通股东也承受了很大一部分,这合理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贝因美招股书上了解到,2008年和2009年,贝因美对原股东合计分配2.4亿元的现金股利。有中小股东提出了质疑:肉都被老股东吃掉了,还要新股东来填税款 “窟窿”,难道1.4万名流通股东帮贝因美募集的17亿元,就是为了来补税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荐人指出,在公司上市的那一刻就全部划断了,上市前的债务、纠纷、风险等都应该是原股东承担。他进一步解释称,新股上市需要保荐机构、律师、审计师等多个第三方从不同角度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将风险阻挡在上市前,特别是关于上市前扯不清的债务、纠纷、诉讼等等。

  但贝因美上市仅半年时间就暴发“补税门”事件,按照保荐人的说法,属于上市前的税款理应在上市时解决掉,由公司原股东承担,而不是“现在的上市公司”,更不能牵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仅如此,因为税款的补缴,贝因美上市前业绩将会下调,公司摘掉“高新企业”帽子,1.4万名流通股东再次受伤。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补缴税款当然由上市公司缴纳,但是补缴后导致贝因美现金和净资产减少,直接影响到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当前股价,的确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补税门”爆发 公司违背承诺

  在审计署发布调查报告后,上市公司中的“伪高新”们浮出水面,那些上市前顶着“高新”的帽子,以优惠税率增厚业绩的企业再也不能在光天化日下“裸泳”了。而贝因美就是其中之一。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很显然,经过审计署的调查,贝因美并不符合“高新企业”资格,也就不能享受所得税率10%的优惠。税款退回也更加证明了贝因美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事项,贝因美最终还得让流通股东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常理。

  国际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韩先生进一步解释称,该事项属于会计差错,贝因美补缴的2008年和2009年税款原本应该在当年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公司既然要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当年的利润肯定会减少,那么留给现在股东的滚存利润就会减少。

  那么,贝因美的盈利能力即将下调,由“现在的上市公司”承担贝因美2008年,2009年的补缴税款,显然是让流通股东成了“替罪羊”。

  值得注意的是,贝因美不仅违反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还违背了自己的招股承诺:“在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刚称,公司既然作出了承诺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那么在法律上可以看成 “一旦出现其他重大事项,就要负责到底。”按照这个说法,贝因美上市半年,高新资格被否,补缴税款5893万元,同时公司上市前三年业绩调低,该“重大事项”就应该由原股东负责到底,而不是让现在的流通股东来承担。


相关搜索: 贝因美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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