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6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刑9年,处罚金6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9月起,被告人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被告人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馒头,由被告人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经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