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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表示:今后将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时间:2011/9/27 7:02:31 来源:央广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寿兴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药品关系到千家万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上海法院今后将依法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整体上要体现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第一,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在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要注重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彻底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要从严把握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曾因食品药品犯罪被判过刑或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没有退缴违法所得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更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对于明知他人实施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的,以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还要依法严惩与涉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收受贿赂、包庇纵容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监管和查处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丁寿兴副院长指出,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体现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第一,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明确了监管者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原来也可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论处,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和法定刑,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使之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第三,降低了相关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了法定刑。一是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构成要件,规定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二是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低法定刑由原来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消了食品药品犯罪单处罚金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规定,改为“并处罚金”,加重了财产刑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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