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底,沈阳市民到粮站、菜市场或超市购买散装食用油时,一定要看看那些贮存食用油容器上的标识,那上面将会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9月21日,沈阳市工商局正式对外发布了 《沈阳市流通环节散装食用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沈阳市工商局食品流通处处长丁浩哲解释,根据《办法》,沈阳市流通环节实行散装食用油生产厂家资料备案制度,同时沈阳市销售散装食用油的经营单位,应在贮存食用油容器的明显位置粘贴标识。他透露,今年年底前将完成对沈阳散装食用油的销售情况摸底调查,明年1月将执法检查,对无标识的经营单位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处以整改惩罚。
散装食用油生产厂家资料备案
据了解,一直以来,流通环节的散装食用油没有追溯机制,这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此次为了保障沈阳市流通环节散装食用油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沈阳市工商局出台对流通环节散装食用油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沈阳市流通环节实行散装食用油生产厂家资料备案制度。经营单位应将所购进散装食用油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向辖区工商所进行备案。工商所应建立散装食用油经营单位监管信用档案,并在档案封面上进行特别标注。
同时,经营单位在销售散装食用油时须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消费者提供经营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散装食用油的生产厂家《工商执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本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以及销售凭证等证明材料;销货凭证的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散装食用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方式、销售单位名称、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日期、联系电话及数量等。
台账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办法》还规定,经营单位在销售散装食用油时,应在其贮存容器明显处粘贴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方式、储存条件、购进日期及数量等。标识应不脱落、不破损,标识内容应为机打,字迹清晰。经营单位须建立独立的散装食用油购销台账和查验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用油购销、查验信息,在购销台账上粘贴生产厂家提供的凭证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按批次粘贴),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