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在监管中发现5家网站存在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而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或未取得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的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接受处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2条、第27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第28条、第35条和《关于加强对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省药监局责令违规的5家网站立即停止从事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和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并要求10月20日前到省药监局接受处理,逾期将移送省通信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本报讯记者刘少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