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曝光了“金樱首乌汁”“十味黑冰片丸”“天麻眩晕宁合剂”等21种药品在广告发布上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与前不久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部分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装类广告进行了监测抽查,并公布此次监测抽查发现的十大严重违法广告名称及发布广告的媒体名称一样,此次北京市药监局,虽然公布了严重违规药品广告的名称,但却没了下文。也就是说,对这“违规广告涉及药品品种67个,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和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其中标示名称为“金樱首乌汁”“十味黑冰片丸”“天麻眩晕宁合剂”等21种药品发布违规广告情节严重的情况,除了“公布”,却没有给予任何实质性的处罚,的确令人费解和难以容忍。
对于相关各部门,为何对“严重违法广告”只“曝光”不“严惩”?难道“曝光”就等于“处理”?N个曝光,不如一个严处。事实证明,对严重违法广告,只“曝光”不“严处”,是起不到“惩戒”作用的。对严重违法的广告,既要公布曝光,更应当进行严厉处罚,让有关责任部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付的沉痛代价。起码,得让这些违法单位在“丢面子”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问责的同时,在经济上不能沾丁点便宜,除了没收广告收入外,还应进行重罚,使他们反蚀“一把米”。这样,才能以正视听,才能起到“处罚一个,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读者 魏俊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