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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部分食品添加剂没有检测方法和标准

时间:2011/7/28 10:39:23 来源:今日早报

    “对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加强监管,关于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草案中已有原则表述,但对政府执法部门的职责不够具体明确,建议政府再细化。”昨天,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说。
 
    而这已经是浙版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三次审议稿。

  在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三审草案修改得不错,已经成熟,但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意见。

  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

  委员建议:开设专门的举报电子邮箱

  浙版食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设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统一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说:“由于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群众无法准确判断应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诿,给群众举报、投诉带来不便,有必要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

  而在分组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理建议,除了举报电话外,应开设专门用于举报的电子邮箱。并建议,“是不是明确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站?这有利于整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力量,也能更好地保障群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

  对于没有制定检验标准的添加剂

  委员建议:要严格限制使用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超出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为此,林强委员说,草案对于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用量等进行了规定,但是现在部分食品添加剂没有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这是一个大的漏洞,建议对于没有制定检验标准的添加剂严格限制使用。

  关于食品添加剂,潘海天委员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两方面内容: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上限标准,对使用的技术标准要进行适时的修改;二是对食品加工企业,要实行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条例草案中还缺少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在条例草案中,还缺少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缺少一个问责的最高标准。”陈振濂委员说,“我认为,这方面目前定位是不足的。”

  在老百姓看来,食品安全所遇到的问题就是政府监管不力,他们认为食品生产企业唯利是图,用各种各样的违法手段作假,危害公众健康。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之后,老百姓的反应是:政府在做什么?

  为此,陈振濂委员建议,“应该对老百姓认为的失职尤其是严重渎职行为进行社会立场上的追究,而不是仅仅立足于部门、行业里的责任追究。”(朱丽燕 记者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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