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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生产

时间:2011/7/21 12:05:08 来源:法制网

    本报北京7月20日讯 记者李立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生产;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质农药……这些规定,来自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的质量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实行农药生产和销售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农药登记准入门槛,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其规定:农药生产企业不得以多个商标误导使用者,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销售未包装、未附具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减少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量。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生产。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将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发现农药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主动召回产品等。农业部门对已登记的农药组织监测,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依法宣布禁用或者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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