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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卫生 如何维权?

时间:2011/6/30 14:25:24 来源:南方网

问:

    我昨天在家里附近的超市买了一包XX牌卤制品吃,吃完后肚子疼得厉害,上吐下泻了一天,今天去医院看,医生说我吃了不卫生的东西,我怀疑是我昨天买的那包东西不符合卫生标准(因为除了它,没吃其他特别的东西了),对于这样子我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

    你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工商部门或者媒体检举你所买的食品有问题,并尽可能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买东西的票据、医院病历等,请求卫生监督机构帮助调查取证,以获得维权的可能。如果情况属实以下条文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可以参照一下以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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