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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个醉驾警察被判拘役5个月 面临被“双开”

时间:2011/6/28 13:46:11 来源:中国网

 身为警察和分管警车的办公室副主任,北海市森林公安局的罗某却知法犯法,于5月15日晚醉酒后驾驶警车,撞伤骑电动车的苏某(本报5月17日、18日曾作报道)。6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判处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此,罗某不仅受到法律的制裁,成为广西首个醉驾被判刑的警察,还将面临被“双开”的处罚。

  警察醉驾伤人被起诉

  被捕前,罗某原是北海森林公安局分管警车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5月15日晚,罗某在进晚餐时喝了酒。当晚8时50分,醉酒的罗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O58××警”的警车,行驶到北海市区的广东路时,撞到苏某所骑电动车的尾部,造成苏某连人带车倒地。

  事故发生后,罗某下车查看,后驾驶肇事警车离开事故现场。受害者的丈夫谢某打电话报了警。

  紧接着,北海市交警支队海城区大队交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北海市林业局内找到肇事警车,并控制住嫌疑人罗某。当晚11时30分,民警将罗某带到北海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罗某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技术人员对罗某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检测,检验结果是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l。

  因涉嫌醉酒驾驶,5月17日,罗某被北海市海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天后转为逮捕。罗某供认了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

  5月25日,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认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罗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基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有关规定,可从轻处罚。

  公诉方认为要重判

  公诉方称,罗某醉驾伤人一案,凸显出罗某的几个问题:一是知法犯法。罗某是分管警车使用的办公室副主任,不仅不以身作则,还酒驾伤人,知法犯法;二是法制观念淡薄。罗某醉驾伤人后,不仅不报警救护伤者,反而逃离现场;三是存在侥幸心理。罗某交代称当晚喝了0.25公斤红酒,但仍要开车,存在侥幸心理。综上所述,公诉方对罗某量刑为拘役3到4个月,以便让罗某知道酒驾对自己不安全,更危及到群众安危,从而对酒驾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对被指控危险驾驶机动车的罪名,罗某及其辩护律师没有否认,但请求免于刑事责任。该律师说,罗某醉驾致人受轻微伤,事后已与受害者达成协议,并得到对方的谅解,造成的影响小。《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理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即使罗某有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但应免于刑事责任。

  对此,公诉方认为,罗某酒驾出事故的现场时间是晚上9时许,事故地点在市区车流与人流都很大的地方,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应给予重判。

  醉驾警察被判拘役5个月

  在最后陈述阶段,罗某称,对于醉驾伤人这件事,他很后悔。他家里有生病的母亲,妻子没有工作,孩子还在上学。他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随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认为罗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罗某醉驾当时的血液乙醇含量远远高于醉驾的乙醇含量80mg/100ml以上;罗某身为人民警察、分管警车干部和一名公务员,竟在出事故后驾车离开,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判决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身为一名森林警察和分管警车领导,却酒驾伤人,综合多项因素,我们进行了重判。”此案审判长陈法官说,醉酒驾驶量刑是拘役1至6个月,考虑到罗某有积极一面,判拘役5个月。

  据了解,此案是广西首例警察醉驾入刑案,罗某也成为广西首个醉驾被判刑的警察。

 醉驾者面临被“双开”

  罗某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说,罗某醉驾一事的出现,说明管理上出现漏洞,他们今后将严管单位的公务员,避免出现类似事情。此案也给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干部起到了很大的警示作用――不要知法犯法,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据了解,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意味着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饭碗”――被开除。该分管领导说,罗某是一名公务员,也是一名党员,其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成立,被判拘役5个月,这意味着罗某将面临被“双开”,即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该案的陪审员说,此案判决符合法律程序,出现该判决结果,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被告是什么身份、以前工作表现如何,一旦触犯了法律,同样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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