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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容忽视

时间:2011/6/21 11:18:03 来源:健康报网

 廖海金

  据报载,某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辖区600余名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结果令人吃惊,竟然有117人不合格。这一结果反映出药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同时也折射出这一人群健康体检监管的薄弱环节,给药品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从法律角度上讲,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是法律强制性要求,《药品管理法》第51条明文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从业人员为接触药品的人,包括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药品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复核员、营业员以及搬运工等。哪些疾病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呢?一是患有传染病,如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其中肺结核带菌者不做医学查体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其痰液中和呼出的空气中均含有大量结核细菌,一旦健康人群呼吸到含有结核病菌的空气就有可能被感染,所以更具有危害性,而且近年来肺结核病在我国发病率也有上升趋势。二是患有皮肤病,特别是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如疥疮、癣等都有可能通过接触感染。三是患有精神病、色盲等,这类疾病虽不具有传染性,却很难保证保管、养护的药品质量和发药的准确性,因此也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如患有细菌性痢疾、伤寒、甲型肝炎、沙眼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传染性强、传播迅速且有碍公共卫生的其他疾病,也应中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目前,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些从业人员没有健康检查的意识,主动进行体检的并不多,甚至还有人逃避体检;职能部门宣传督促不力,并没有按法律要求去认真对待。

  如何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管理?笔者认为,一方面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制定相应的体检制度及计划,建立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并认真落实,确保患病人员及时离开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另一方面,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作用,并制定出药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长效机制。首先,药监部门要对药品从业人员不体检的行为进行约束,对未按时组织药学从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的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此外,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体检范围、项目和时间,将体检的结果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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