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克牛仔为某啤酒公司代言后,对方拒付部分代言费和差旅报销费,为此其经纪公司以违约为由将啤酒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
作为歌手迪克牛仔经纪公司的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称,2010年9月20日,文化传播公司与啤酒公司签代言合同,约定迪克牛仔为“牛仔”啤酒进行平面、电视广告拍摄制作并参加产品的宣传活动。
合同签订后,啤酒公司支付了50万元,剩余170万元合同款经文化传播公司多次催要,啤酒公司拒不付款。
现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啤酒公司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差旅费3.08万元;确认双方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已经解除;啤酒公司赔偿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170万元;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迪克牛仔”的肖像和名义进行宣传;本案诉讼费由啤酒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