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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防止问题食品“回炉”

时间:2011/5/25 15:34:20 来源:华商报

    质检总局修订了2007年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召回后的问题食品到哪里去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发现了问题食品,同时迫使企业履行了召回的责任,但结果召回食品经过改装和作为原材料重新变成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则不仅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会让整个食品安全监督的堤坝全线崩溃,变得毫无意义。

    这方面的历史教训我们不应该忘记。三鹿毒奶粉事件之初,三鹿就宣布立即全部召回。可是,此后无论是上海熊猫公司部分批次乳制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还是甘肃、青海、吉林等地再次查获大批量的三聚氰胺奶粉,据调查,这些奶粉均为2008年召回事件中被封存却并未销毁的“三聚氰胺奶粉”。

    防止问题食品“回炉”的关键是,通过强化监督,确保问题食品全部销毁。在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多作 “有罪推定”,我们的监管就要假设所有企业都有隐匿问题食品的动机,都有把问题食品重新回炉的恶意,从而让问题食品的销毁在严格的公开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对应当销毁的问题食品,应该大力推行就地销毁,销毁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这就从源头上制止住了回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运回企业销毁的问题食品,应该在监管部门的主持下,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公开销毁,并核准数量,记录台账,防止出现漏洞。但是,现在的征求意见却经常把责任全部交给了企业,监管部门只是听取企业的召回总结,这是一个不小的监管漏洞。

    当然,相应的配套措施是,对于企业将问题食品隐匿,拒绝销毁,并改头换面重新投入市场的,一经查出,要罚得它倾家荡产,从此退出市场,关门大吉,这才有威慑力。这当然不是质检总局的一个规章所能解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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