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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开征求意见 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食品

时间:2011/5/20 16:35:56 来源:西安新闻网

    本报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经营食品小作坊须有生产许可证

  《意见稿》中解释到:条例中所指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陋,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食品零售摊贩和餐饮摊贩。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禁止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食品

  《意见稿》中指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禁止生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禁止生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摆摊设点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影响教学、生产、工作秩序;造成环境污染。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造成严重后果吊销生产许可证

  《意见稿》中指出,对于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给予严厉的查处和处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生产已经被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为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不安全食品并不召回、销毁者,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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