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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安全之考:耕地占全球7%消耗全球35%氮肥(2)

时间:2011/3/3 14:20:03 来源:食品商务网

    有人会说,国际市场上的大米价格很便宜,为什么不进口?国际市场上的粮食商品量不大,特别是中国和印度这样人口大国,一旦指望国际市场上购买大米等主粮,市场立马就会出现逆转——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粮食价格就会暴涨。再则是受制于人,有哪个国家愿意将吃饭大事寄托于别的国家身上?

    那么,我们的农业该怎么办?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必须兼顾粮食安全

    什么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呢?实际就是指土地流转、出租和抵押的收益和政府对农地补贴的收益。

    在沿海发达地区的村社,以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确实可观;在城郊的村社,由于农地可以搞服务型农业,农地出租、转让给第三产业经营者,“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不错。但发达地区和城郊几乎不种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了。

    而对于全国大多数有农地承包权的“农民”来说,农地一般还是以种粮、棉、油为主,要想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就是将农地承包权高价出租、转让给种经济作物的人。农地承包权转让的财产性收益越多,标志着真正种地的农民的种地成本越高,种地收益越少,粮食安全越难以保障。

    农地的财产性收入还有一项,那就是农业和粮食补贴。国家的农业和粮食补贴实际上就是承包农户的财产性收入,没有对生产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真正农民实施补贴。为了粮食安全,决不能增加不耕者的农地承包权的“财产性”收入。

    有没有既增加农民农地的财产性收入,又对粮食安全有利的办法呢?

    现行增加粮食供给

    的六个办法可行吗

    第一招:大幅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但在“分田单干”的背景下,这招不灵。

    第二招:提高粮食直补标准。现在的粮食直补是按土地面积直补到户,却补贴不到粮食生产者,所以对增加粮食供给作用有限。

    第三招:控制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增加良种和肥料的供给。现在的农民没有组织,无法和生产资料供给商博弈。如果农民高度组织化,这招才会有作用。

    第四招:重建乡村农技推广队伍。这招会有作用,但在“分田单干”制度下,作用不是很大,如果在合作社农业制度和集体农业制度下,效果会事半功倍。

    第五招: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强制将土地流转给公司,由公司主导农业生产。但一旦公司得到了农民的土地,公司就不会生产粮食了,要生产粮食可以,但需要更多的补贴,因为公司从事非粮食生产的机会收益,大于小农从事非粮食生产的机会收益。另外的风险是小农失去土地后,一旦经济危机发生,大量的农民工失业后,无法返回农村和农业。

    第六招: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这招既要花很多的钱给粮食收购部门以刺激农民生产,又要花很多的钱给粮食供给部门以补贴市民消费。给农民的补贴越多,给市民的补贴也会越多。这招对提高粮食产量肯定有效,但缺点是补贴要年年增加。一旦使用此招,就会出现日本的局面:粮食国内收购价是国际市场价的数倍,一旦粮食过剩,休耕补贴也会高得惊人。使用这招,比照日本的水平,每年的补贴最终会稳定在3万亿元的水平上。到时候财政能否负担,很难说。

    所以,为保障粮食安全,改革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和土地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农业生产、土地制度改革

    的契机何在

    为了增加粮食供给、保障粮食安全,政府最会使的一招、也是最有效的一招,就是恢复“粮食定购任务”。

    如果一旦做出恢复“粮食定购任务”的决策,土地制度改革就会发生180度的大转向——再次转向集体所有制。这个判断符合邓小平1993年3月所说的“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废除人民公社制度;第二次飞跃,仍然是集体化、集约化。邓小平明确指出,从长期来看,还是搞集约化,还是搞集体经济。他进一步认为,有的地方和群众凡是愿意搞集体经济的,可以允许它搞集体经济,不要去阻拦,但也不要强迫命令去搞集体经济。

    一旦重回“粮食定购任务”体制,粮食任务只能下达到村社,村社再实施“联产承包到户”或“联产承包到合作社”或“联产承包到互助组”。对于粮食产区来说,承包耕地就应该承担粮食任务,这是中国保障粮食安全的最根本的原则和办法:

    一,承担了粮食定购任务的农地承包者,也必须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义务;反过来,承包者是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有利于促进土地的产出最大化,确保粮食安全。

    二,由于农地承包权是有义务(粮食任务和水利建设)的,因此农地承包权有可能会再次成为“负产权”,在城市非农部门就业了的人,就有可能将农地承包权重新交回农民共同体(村社集体),或委托村社集体转包,土地的发包权和调整权就有可能重新回到农民共同体(村社集体)手中。已经多占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人和现在不占有或少占有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人,在地权上会重新回到同一公平线上——平均地权。

    三,承包权不再是无偿和无义务的了,多数农村人虽然依然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所有人(有份额所有权),但有可能并不承包经营农地了。

    四,农业补贴不会补贴到农户了,而是补贴到农民共同体(村社集体),再由村社集体补贴到联产承包的农民或合作社或互助组。进城工作和居住了的村社成员,有偿永久退出村社共同体(村社集体)的诉求会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回归后变得可操作,这有利于城市化。

    五,“粮食定购任务”还有一个好处是:村社组织——集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三位一体”的农民共同体,会得到恢复、完善和加强。这是农民有效参与政治和管理基层政府的需要。

    如果土地制度发生180度的大转向,会让很多人感到惊讶:土地制度改革走回了30年前的原点?但大可不必担心,现在是市场经济环境了,再不可能回到从前的计划生产和统购统销的经济环境下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新型农民共同体(村社集体),是民有制的农民共同体,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是民主自治的治理主体。

    实践证明,在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分田单干”农业比村社合作制农业有优势;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村社合作制比“分田单干”更有优势。

    一个农民合作社样本

    带给我们的启示

    河北沧州东光县有个古树于村,全村180户,760人,土地1881亩。同河北千千万万的村庄一样,几乎是户户一季玉米、一季小麦,忙忙碌碌一整年,每亩收入500元。20多年来,一直过着“温饱尚可,小康尚远”的生活。

    成立“古树于农民合作社”的动议是在2007年12月,起初只有王杰华等5户社员,2008年3月注册资金只有6000元,王杰华2000元,其余4人各1000元。2008年3月初正式营运后,一个月后就吸收社员120户,每户互助(股)金500元,股金达到了6.6万元。

    互助(股)金吸收上来后,王杰华等合作社骨干决定从农机服务做起,由于资金不够,5个发起人每人自愿再增资5000元优先(股)金,总互助(股)金达到9.1万元,花6.8万元购买大型拖拉机,0.7万元购买旋耕犁。

    合作社用拖拉机为社员旋地,一个春季下来共为社员耕地1200亩,按市场价25元/亩收费,除去成本11元,共盈利16800元。合作社留6720元,其余10080元为社员分红。春忙后,王杰华等又为社员统一购买农资,把利润全部分给社员。到2008年9月份,社员户数达到了210户。9月底召开了社员大会,修订了合作社规章制度,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理事会,3人组成的监事会。在社员大会上,合作社又与本村一家超市签订了合作合同,只要合作社社员到超市购物,每月按消费总额的3%进行返还。到2008年秋收季节,合作社又为社员整地700亩,合作社共盈利3.15万元,合作社留下1.26万元,其余为社员分红。2008年底,互助(股)金共计15.4万元,分配后积累8万元。

    由于农业收入要远远低于外出打工的收入,为了把更多人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合作社从2008年秋后开始吸收村民流转的土地入社,社员土地入社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每年固定领取每亩500元的流转费,另一种为“500元底金+土地经营分红”。合作社共接受流转和入股土地890亩。

    对社员流转和入股进入合作社的土地,由合作社进行统一整理,增加种植面积90亩。除种植20多亩蔬菜外,其余950亩全部种植收入稳定的小麦、玉米等大宗作物。为把这950亩土地建设成为高效的机械化示范田,合作社投资29.2万元购买了玉米小麦联合收割机、新型播种机等现代农业机械。2009年开春时麦田面临严重的干旱灾害。合作社迅速采取措施,投资16万元打了一眼300米的深井,购买了变压器潜水泵等设备,铺设了2700米管道。因小麦得到及时灌溉和科学管理,亩产达到1000斤左右,亩产增20%以上。2009年度,合作社950亩土地年盈利60多万元。

    古树于合作社对我国粮食安全的意义在于:

    一、巩固和改善农业基础设施。

    二、增加土地面积、复植指数和粮食产量。

    三、减少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合作社成立并实行集中种植后,种地成本大大降低了(肥料、种子等少投入25%),每亩每年少支出150元,粮食等农产品由于统一销售,销售价格也提高了5%以上。古树于合作社在少使用25%的肥料的基础上,增加30%的粮食产量。

    四、土地抵押贷款难题在合作社内部成为很自然的事。没有任何正规银行愿意接受小农的土地抵押贷款,这是个世界性难题。但在古树于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部后,社员以自己的承包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份额所有权在合作社抵押贷款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古树于合作社的经验说明,农村金融改革不是要优先发展资本下乡的“外置金融”,而是要优先发展农民共同体内部的“内置金融”。“内置金融”才是符合农村发展要求、对农民有利、对农业有利的金融。

    既能够转移劳动力,又能够增加粮食产量,还能够在发生经济危机时让农民有退路的农业经济制度,就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农民合作社制度和新集体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工业化是一个整体,是相辅相成的,特别需要发展千千万万的古树于农民合作社,这是中国现代化事业成功的基础和基石。(作者李昌平系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薇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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