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月25日电(记者 马姝瑞)《安徽省价格条例》24日获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这一条例规定,安徽将建立健全物价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贴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价格补贴”,从而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将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时,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体实施临时性价格补贴。”
具体来说,三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将启动“价格补贴”。一是食品、居住类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如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二是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5%,造成特困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三是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超过5%。
此外,安徽省还要求,各级在制定一些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还要严格控制利润率,制定或调整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时,应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在补贴标准上,安徽将实施分级测算,其中城市低保对象由省物价局提出补贴意见;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安徽省物价局表示,新出台的条例将从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入手,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秩序,特别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价格、公用公益事业价格、垄断行业价格的监管具体化,更好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