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地下药品回收属违法
记者 时婷婷
本报包头新闻热线6986666消息 “我们家附近最近总有许多回收药品的人,而且都是个人回收,不知道这样是不是违法?”昨日,家住包头市青山区的张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张先生告诉记者:“最近在小区附近看到很多回收药品的广告,正好我们家也有许多过期的药品,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看到这些广告后,我就打电话进行咨询,得知回收并不是以某个单位的名字进行,都是个人行为,回收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记者拨打了一则回收广告上提供的电话号码,称自己家里有不少药品,想卖出去。对方询问了记者要“出售”的药品名称后,很快给出价格,记者发现,这个价格是在药品原价的基础上打了2到3折。记者表示价格有点低,对方说:“其实,像你们这种个人卖药的 ,我并不感兴趣,我比较喜欢大客户。如果你单位福利好,可以刷医保卡套现,刷出来的新药,我回收的价格很高,这样你我都赚钱。”当记者询问他们药品回收后干什么用时,对方的回答也很直接:“卖到农村或者卖给诊所,有些药过期了也能用。”
对此,记者采访了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姓负责人,他告诉记者,个人将药品销售给回收药品的企业或个人,无论药品是过期的还是不过期的,都属违法行为。该负责人介绍,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现这类行为,将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个人回收的药品为过期药品或者其它假劣药品的,将涉嫌经营假劣药品予以查封,集中后监督销毁;从个人或医疗机构回收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将被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以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