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保健品 顾客获十倍赔偿
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决“买一赔十”
本报讯(记者付中 通讯员王晓艳 钱笑)消费者花了1272元,获赔12720元。
记者今天获悉,一药店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被通州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判决“买一赔十”。
张某是某药店店主,陈某先后两次从该药店购买唤醒牌和肾力健牌两种保健食品,价款1272元。
后陈某向药监局举报。
药监局到现场检查过程中,张某不能提供该两种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
经药监局查实,该两种保健食品均为假冒保健食品,非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
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其货款1272元,并给予十倍赔偿1272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张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予以十倍赔偿;但由于陈某无法提供其购买的全部保健食品实物,故退款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本案为“十倍赔偿”典型案例
法官表示,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不法销售者以有力惩戒和深刻教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