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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时间:2010/12/21 9:21:20 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2010年12月23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分会场(以下简称“分会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稻谷(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存储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之外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稻谷)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稻谷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稻谷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限规模)的国内大米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稻谷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同一受买人每次购买稻谷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稻谷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稻谷能力乘以30天)。买受人所竞买的稻谷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大米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 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的所有款项,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买受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市场年审。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在农发行的指定账户,具体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市场将电子密钥、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提供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单、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整精米率等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要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通过媒体发布《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在有关网站(www.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公示《交易授权书》、《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集中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各有关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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