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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0/12/13 11:47:41 来源:网友

     广西国税“郭税官”咨询台每周一、四定期刊登纳税人咨询的热点税收政策问题。如需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通过广西国税网站(www.gxgs.gov.cn)、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咨询,广西国税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将水产品如鱼、虾冷冻,或把鱼切片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所得税?

  郭税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包括“将水产品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因此,该项目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所得税范围。

  二、粮管所收购粮食自行销售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郭税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的规定,粮食体制改革后,继续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企业或个人(包括从粮管所分流人员)从事粮食经营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郭税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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