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武新) 原为国家食品药监局审评中心官员的陈海峰,利用职务之便对不合格药品予以审批注册,还帮助药品公司加快审批,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130万元。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陈海峰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0岁的陈海峰被捕前曾担任国家食品药监局药品审评四部审评三组组长、审评八室主任。法院查明,2005年3月间,陈海峰利用职务便利,介绍济南康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百公司)向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总经理顾某转让“注射用果糖”、“注射用转化糖”、“注射用力肽”三种药品的技术资料。顾某向陈海峰交付80余万元,其中的50万元被陈海峰占有。后来,顾某通过其他公司将上述药品向国家食品药监局进行申报审批。陈海峰参与了相关审批工作。
此外,陈海峰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顾某给予的80万元贿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