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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立法监管亟待解决六大问题

时间:2010/11/29 14:17:50 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

    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酒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酒类管理法规的统一制定、完善以及实施依法监管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粮食资源的安全和环境、能耗的治理,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民生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是酒类商品消费大国,有着6000多年酒文化历史,现拥有饮酒消费者数量高达5亿多人,酒类产品生产和消费都位居世界第一,无论是生产还是消费、资源还是资金、劳动就业还是税收,都是一个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系统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反映在以下六个方面:

    毒酒致人死亡的惨剧时有发生

    从1996年云南省曲靖假酒案,导致35人死亡;1998年的山西朔州毒酒案,致使数十人身亡,数百人受伤;到最近的宜昌五峰毒酒事件,造成5人死亡,20多人中毒。十几年来,连续发生数十起震惊全国的毒酒案,让我们看到的是血泪悲剧。这既是对社会良知的拷问,又是对法制社会的挑衅。
  怎么才能有效地为消费者饮酒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责任在于政府的监管。由于政府监管不力,酒类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一块心病。酒类产品从生产到摆上消费者的餐桌,保障安全需要一把“尚方宝剑”,而且必须是专门的、统一的“尚方宝剑”,管理部门必须给消费者管出一壶“安全酒”。

    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泛滥

    酒类职能部门每年都在加大对假冒酒类产品的打击力度,可是越查越多。以北京为例,2006年4月的市场检查中,近400户酒类经营企业中有110余户企业存在售假行为;2007年检查了707家华 夏 酒 报中国酒业风向标企业,查处各类违法企业205家,查处违法案件164起。一边是生产厂家加大防伪投入,一边是造假者在不断“改进”造假技术,假冒酒类产品的造假手段之高明,令生产厂家、执法者和消费者都防不胜防。假冒酒类产品越来越猖獗,主要是由于酒类职法部门的处罚依据缺失和处罚力度不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造假行为。相比较毒品的高额利润和高危风险,酒类产品造假者根本没有风险可言,往往却获利丰厚,导致造假成风,”假冒名牌“和”假冒畅销酒类产品“大行其道”。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合法酒类企业的合法利益,极大地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遏制假酒泛滥,从严从重打击酒类产品制假贩假需要一把“利剑”。

    酒类生产整体产业结构严重失衡

    目前,全国注册的酒类生产企业约3.7万家,其中,规模以上的酒类生产企业屈指可数,而未注册的小酒厂和小作坊还有近4万家。相当一部分技术设备落后的小酒厂,粮耗、能耗要比设备先进的大酒厂高出40%以上,且产品质量低劣。全国酒类生产盲目发展,整体产业结构严重失衡,造成粮食、能源等社会重要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严重污染了自然环境。加上小酒厂、小作坊很难管理,税收流失严重,造成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酒类行业的良性发展。一方面是小酒厂、小作坊的劣质酒充斥市场,侵权酒、假冒酒泛滥,也是制造假酒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是规模以上的酒厂形成不了规模优势,品牌企业饱受侵权酒、假冒酒之害,企业承担的防伪、打假等的社会成本高居不下。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政府保驾护航,需要政府依法加强监管。

    流通秩序混乱、批发环节失控、无证经营普遍

    酒类流通市场经营主体普遍存在“散、乱、小”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前管理机制和酒类市场准入条件要求,许多酒类经营主体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存在盲目布局、管理混乱、营销手段落后等问题。
    目前,我国从事酒类批发的商户过多过杂,存在大量未经工商部门注册和酒类备案登记的销售“大户”,许多商户唯利是图,谁给的折扣高就销售谁的酒。有的企业还采取虚假广告宣传、低价倾销、哄抬价格、非法促销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些小酒厂和小作坊采取不记账、少记账、现金购销等种种手段逃避纳税,拿回扣与逃税行为大量存在,衍生了各种不法交易行为,导致合法经营者盈利甚微甚至亏损。非法牟利损毁了正常的商业诚信,极大地扰乱了酒类流通秩序,恶化了市场环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规范酒类流通市场同样是当务之急。

    酒类行业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酒类商品属于高利、高税商品,但是部分酒类产销企业“逃、避、偷、漏税”的情况十分严重,根据财政部科研所的一份报告,每年酒类流失的财政资金大约在700亿元到800亿元之间。从1994年国家开征消费税,到2001年实行复合计税,每一次改革都给酒类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例如复合计税,初衷是为了淘汰不规范企业的低劣质产品,确保白酒税收稳步增长。但由于缺乏法制化管理,不规范的小型酒类企业偷逃漏税,负担最终落在了大中型和规范经营企业的身上,造成竞争失去公平,形成优不胜、劣难汰的尴尬局面。多年来,国家在酒类产品上少收了多少应该收的税,真的难以计算。国家利益同样需要依法维护,这是社会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消费者的利益所在。

    酒类市场管理体制严重不顺

    自从商务部制定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来,酒类流通领域监管有了管理依据,酒类市场管理有所改善,但是,目前还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体制不统一。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应设在县级以上的商务部门,但在实际中,设置不统一,有的设在商务局,有的设在计划经济局,有的设在发展改革局,还有的设在中小企业局,这样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不统一、不同步。
    第二、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不统一。机构名称不统一,各地酒管部门有的叫“酒类监督管理局”,有的叫“酒类专卖局”、“酒类管理办公室”、“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人员也不到位,有的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人员,有的却只有1人;编制也各有差别,有的是公务员编制,有的是行政事业编制,还有的是企业化管理;经费来源也不相同,有地方财政开支的,也有经费自筹或部分自筹的。
    第三、管理法规不统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我国现有16个省、市、区进行了地方立法,从法律层面上要高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有的施行许可证制度,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则是施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是后置的,是没有限制条件的,造成了管理上的不统一,商业贿赂、巧立名目乱收费等现象也很普遍。酒类执法主体同样需要依法进行规范,否则会乱上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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