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11月29日讯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再次公告已于2008年1月8日公布实施的《甘肃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规定》,规定明确,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库存量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30%;零售企业库存量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0%;批发企业库存量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5%。
规定明确,凡我省境内的粮食经营者,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的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应不低于正常情况下的必要库存量。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高库存量不高于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