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1月21日讯 (记者黄强)记者今天从市政府了解到,《济南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针对伪造、涂改、倒卖《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行为,对个体工商户将处最高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将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为保障粮食流通安全,办法规定,收购粮食要实行收购资格许可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应具备足够资金,有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如果有未取得许可证或在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或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许可证,或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等情况的,将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个体工商户将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将被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不得有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防治粮食虫害和霉菌、灭鼠,霉变及病虫害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存放,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等行为,否则将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