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12日公告,2006年5月12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於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 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5月12日开始实施,并将於2011年5月12日到期。
公告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