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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要按规定包装和标识

时间:2010/9/27 13:44:05 来源:农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包装是指农产品分等、分级、分类后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其中也包括对农产品的清洗、分割、冷冻等活动。

  农产品标识是指用来表达农产品生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信息的所有标示行为和结果的总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相关说明物进行表达和标示。

  保质期是指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消费品质的最长时限或者允许销售的终止日期。

  标注是指用来表达标识内容和要求的活动过程和行为的结果。

  按照农业部规定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只有经过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才可以上市销售;未经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不允许上市销售。

  根据农业部2006年10月公布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十分复杂,推行农产品包装上市和标识标注是一个分类管理、循序渐进的过程,故本法对包装或附加标识的行为主体和产品对象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包装或者标识义务。对一家一户、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没有提出包装和标识要求。国家鼓励其他主体对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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