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规范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责任主体,明确农业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指导的责任,强化技术推广和服务。
生产技术要求:也称生产技术规范。按照ISO/IEC第2号指南——《关于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及其定义》的定义,技术规范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技术要求的文件。生产技术规范是对农业活动的原则性要求,如GB/T15795-1995《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NY/T14-1985《高产奶牛饲养管理规范》、NY/T398-2000《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要求、兽药安全使用休药期要求等都属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
操作规程:又称作业规程,是对具体生产技术要求的落实,是农业生产的程序性规定,如GB/T17317-1998《小麦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NY/T5002-2001《无公害食品——韭菜生产技术规程》。
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是现代科技成果与实践经验的结晶,既是质量安全的保证,又是节本增效的前提,是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要求和规范。它涉及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病虫害测报、动植物疫病防治、种子种苗繁育、种植养殖过程操作与管理等方面,与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品种特点、生产条件、生产方式有着密切关系,与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以及行业属性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
多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充分利用农业科研、教学、管理、生产各单位的技术力量,认真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先后组织制定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病虫害防治、检验检疫、农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环境等各类技术规范和种植养殖技术等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在实行农业行业管理、指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全国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有指导性和促进性的公共技术要求,供全国农业系统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照、遵循。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应当重点制定与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规程、地方名优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县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和生产实际,制定农民可操作的生产手册或明白纸、明白卡、模式图等,并且将重点放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指导上,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通俗化、简单化,使广大农民准确掌握核心技术、全面掌握配套技术、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解决标准入户的“最后一道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