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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0/7/7 9:54:12 来源:网友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如果食品有安全问题,收货人也要负起召回责任。

    综合媒体7月7日报道,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如果食品有安全问题,收货人也要负起召回责任。

    责令召回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而不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下,作出要求企业召回产品的行为。以往“洋食品”一般是境外被查出问题,国内获悉后有关部门主动封存处理的,如2000 年日本雪印公司牛奶制品被查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等事件。

    征求意见稿三大亮点

    亮点一:对境外厂家实施注册制

    6日公布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对于还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如果是第一次进口,收货人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按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检验。

    亮点二:收货人要主动召回和报告

    意见稿也明确,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包括有条件限制进出口、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此外也可以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 (0)(0)评论此篇文章

    其它评论发起话题相关资讯财讯论坛请输入验证码运处理;最后,可以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也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亮点三:没合格证明就动用罚款1万

    此外,如果“洋食品”在拿到合格证明前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出口方面,如果出口食品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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