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一小伙子,买到一箱过期4天的喜糖,要求超市按法律规定退一赔十。超市发现,此男子两三个月内,类似索赔已是第三次,怀疑遭到恶意消费,只答应退一赔一——
近日,小刘在超市买到过期的产品,向超市方提出“一赔十”,却遭到拒绝。超市方认为,对于知假买假这类的恶意消费者,他们不能一再妥协。而小刘则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不肯退让。这位自称是为消费者打抱不平的小刘拨通了热线电话,希望媒体能够参与监督。
买到过期食品,要求一赔十
小刘,20多岁的年轻男子,操着外地口音。小刘称,6月12日上午9时多,他在解放南路一家大型超市买了一箱诗帝牌喜糖,价格为215元。喜糖是朋友结婚用的,他帮忙买。
“付完款后,我发现外包装盒上,标明的保质期为‘常温下12个月’,而我购买的这箱喜糖生产日期是2009年6月8日,今天是2010年6月12日,明显是过了保质期。”小刘说,“喜糖回家还得放上几天才用,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婚礼上送给亲朋好友,那是很没面子的事情。”
当记者问及,为何在购买时没有仔细看生产日期,而付钱后就马上发现呢。小刘告诉记者,他以前在这家超市买到过过期食品,所以付了钱,下楼后还是仔细看了生产日期。
小刘表示,根据2009年6月2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应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我花了215元买的东西,那么至少赔偿我2000元吧。”
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超市方拒绝。
当天上午10时左右,记者来到超市,他们双方就此事正在协商。小刘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而超市只愿按“退一赔一”的标准进行赔偿,只要小刘接受协商就给他500元,也就是退还买喜糖的215元,再赔偿小刘200多元。
当天,两者分歧过大,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超市方认为是恶意消费,不予认同
“如果是真正的消费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做出退一赔十的处理,我们可以接受这样的赔偿。”该超市客服部的负责人刘经理对记者说。
“但他不是一般的消费者,存在恶意消费,我们赔不起。”超市方面显得十分委屈。刘经理说,超市愿意协商解决,给出适当的赔偿,但这位顾客就是揪住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