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四)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6―7月为检查梳理阶段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上一阶段自身工作和各部门反馈的情况,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线索进行总结、梳理。
(二)2010年8―10月为集中查处阶段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梳理出的线索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法情形及其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案件查处中的作用,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及时主动发现线索并进行处理。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案件的协查工作。发现线索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提出协查意见。接到协查意见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发出协查意见的部门反馈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继续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揭露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情形和巨大危害,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用药观念。大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借助全社会力量全方位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请各省(区、市)将集中整治第二阶段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数据,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