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仅限 “非固定场所”的消费能享受 “后悔权”是否过于狭隘?后悔权并不是什么新事物,其本质是美国的冷静期制度,如今不少发达国家都有类似条款,旨在解决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时签订重大交易合同的问题,因此除了 “非固定场所”发生的消费,也在汽车、房屋等大宗消费中有所体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 “后悔权”的范围缩小为“非固定场所”,难免令消费者觉得不过瘾。法律界人士对此建议,应当扩大 “后悔权”的范围,对汽车、房屋等大宗消费的退货问题也给出明确规定,根据不同商品给予不同期限的冷静期。
此外,还要考虑到经营者的利益, “后悔权”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也能间接防止经营者高压销售,即强迫、哄骗、引诱、缠扰消费者购物。可如果消费者乱用“后悔权”,是否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比如有的经营者就提出,消费者提出退货后,退回公司的产品不是当初销售的那个,怎么办?专家的解释是, “后悔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手段,而不能用来解决市场风险的不合理或者不诚信转嫁问题。如果消费者借用 “后悔权”损害企业利益,则属于另一种消费纠纷,需要用其他条款来约束。对企业而言,如果在宣传产品或签订合同时,把涉及商品、服务的重要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公平地披露出来,消费者行使 “后悔权”的概率也会降低。从这一角度看,不能因为经营者担心 “后悔权”被滥用就不实施 “后悔权”,反而更需要经营者在 “消费者可能后悔”的心理中加强自律,既能体现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也能避免消费者的后悔。
“惩罚性赔偿”需明文规定
[新条款内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消费者亲历]
“五一”假期里,消费者唐小姐请朋友在一家餐馆用餐,结账时发现账单中有 “餐具消毒费”一项,每人2元, 4人共8元。唐小姐认为提供清洁卫生的餐具是餐馆的责任,没有理由收取 “餐具消毒费”,这一行为属于强制交易,不仅要餐馆退回不该收取的8元钱,而且要求赔偿。经过一番争论,餐馆负责人搬出 《消法》对于最高赔偿金为消费金额一倍的规定,总共支付给唐小姐16元,并且奚落她为区区16元钱维权。对此,唐小姐只能无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