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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措施:湿地养猪养鱼最高罚万元

时间:2010/4/14 14:36:22 来源:食品产业网

  13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及罚则,今后,在保护区内违规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处以2000到10000元不等罚款。

  据了解,闽江河口湿地是闽江流域最大的湿地,总面积70.14万亩,占全市湿地面积的1/9,位于长乐市(约占总面积的2/3)和马尾区(约占总面积的1/3)境内。此前,由于湿地保护区分属两地的有关部门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沿岸污水、生活废水随意排放,乱挖采沙、围垦、乱堆垃圾、过度养殖等,导致湿地资源遭到破坏。为此,《办法》规定,由福州市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国土、海洋渔业、水利、港口航道等有关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区将被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办法》中规定,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生产设施,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如果因科研需要,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必须获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审批。在实验区内,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摄影等活动。

  在保护区内违规建设、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的,将受到处罚。《办法》中规定,逾期未拆除生产设施或者未退出所占湿地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保护区湿地造成破坏的,按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5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凡在保护区内擅自挖沟、筑坝、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从事烧荒、采药、开垦、采砂等生产活动,或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都将被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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