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天,看到许多有关肯德基秒杀门事件的报道。内容都是说肯德基在4月6日分时段推出超值星期二网络秒杀优惠活动,多种产品价格大幅度优惠,其中“半价全家桶”最受网友青睐。然而到了下午,顾客消费时却被告知活动取消,许多顾客聚集在肯德基各店讨说法。肯德基回应称,昨天上午有大量顾客持下午才推出的“克隆”优惠券消费,公司于中午紧急暂停秒杀计划并考虑报警。
笔者虽然在肯德基就餐的次数不多,但对肯德基的食品并不讨厌。对此事件也比较感兴趣,然而登录到肯德基优惠网却看不到秒杀门的优惠券,只有肯德基关于秒杀活动的声明。通过腾讯网和京华时报终于看到秒杀门的优惠券内容,了解了相关的条款,现就肯德基取消该活动的行为做一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以下三个概念:(一)要约;(二)要约邀请;(三)承诺。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如前所述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与要约之间的区别在实践中比较复杂,一般依照要约的构成要件进行区别,如果具备(1)内容具体;(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则可认定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就本案而言,肯德基的超值星期二优惠券上明确标注了6项条款。明示了该优惠券的优惠食品项目和价格(如外带全家桶一份,立减32元,原价64.00元起)、使用地点(中国大陆有此产品供应的肯德基餐厅,不适用于宅急送(包括网上订餐))、使用时段(非早餐时段使用)、使用期限(2010年 4月6日至2010年4月9日)、使用方式(此优惠券需打印使用,复印有效,每次消费仅限使用一张。)内容明确具体,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同时,该优惠券上明确提示“请在点餐前出示此优惠券”。说明顾客只要持有该优惠券前往肯德基餐厅消费就餐,肯德基餐厅就会予以认可,并按照优惠券的内容兑现。当然,如果在消费时未出示该优惠券则例外。
由此可知,该优惠券的内容完全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这样,合同成立的第一步完成了。接下来再说承诺。
如前所述,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