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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吃水果被罚款 超市顾客谁有理?

时间:2010/3/28 9:15:43 来源:网友

  日前,芜湖市民李小姐来到市消协,称自己只在超市试吃了一颗龙眼,却被超市罚款50元,感到很不公平。

  原来,李小姐当天来到市中心某大型超市,在水果区看到有新鲜龙眼出售,便试吃了一颗,不料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喊住李小姐,要她交50元罚款,双方争执了一会,李小姐最终交了50元离开超市。随后,李小姐来到市消协投诉,认为当时试吃的顾客不止她一个,而且一颗龙眼也不可能价值50元。市消协在调查了具体情况后表示,李小姐在超市试吃龙眼确有不妥,但是超市没有权利随便对顾客罚款,没有法律赋予超市罚款权。近日,记者得知该超市已向李小姐退还了50元罚款,李小姐为自己的试吃行为向超市赔偿2元损失费。

  记者随后来到该超市水果区,看到有龙眼出售,价格每公斤约17元钱,台子周围散落了不少剥落的龙眼壳。对于试吃行为,市民观点不一。“买前试吃一下才晓得这个水果是否新鲜、味道如何,在水果摊买沙糖桔、龙眼等都可以先尝后买的。”一位市民说,她在家门口买水果,水果摊老板都会说先尝一下,不甜不要钱,所以试吃是能够理解的。但是也有市民认为,超市和水果摊的销售、服务方式不一样,超市空间大、商品多,供顾客自由挑选,管理更困难,对试吃行为也很难界定。所以有些超市会在醒目位置明确告知消费者不能试吃以及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

  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徐宗保律师表示,消费者和商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消费者试吃不可试吃的食品是有过错,需要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即向商家赔偿损失,比如消费者试吃了未拆封的食品,就需要将该食品购买下来。超市作为商家是没有处罚权的,不能随意对顾客罚款,即使发现顾客有偷盗行为,超市也只能将其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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