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本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阶段市民的消费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相关纠纷也在增多。另外,侵害消费者权益可能触犯刑律,许多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还不是很熟悉。今天,我们特意精选了有关消费维权的民事和刑事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记者 徐林武 漫画 朱利军
张先生吃易拉罐装八宝粥时,手指被罐体开口内的锋利边缘割伤,原来问题就出在配备的勺子不够长,手指要往罐里探,难免被罐口内缘割伤。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出售八宝粥的超市告上思明区法院。记者昨日获悉,超市已同意赔偿张先生千元损失。
2007年国庆期间,张先生到超市购买了八宝粥等罐装食品,他还保留了购物小票。他拿着厂家随罐配置的勺子吃八宝粥时,大拇指和拇指背部被罐口锋利的内缘割伤,流了很多血。第二天,张先生的女儿吃罐装食品时,大拇指同样被割伤。
张先生发现,罐内配置的勺子长度只有9厘米,而罐子高度有12厘米,设计不合理,而且罐头包装上也没有明显的安全提示。为此,张先生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维权成本费等费用。
超市经营者辩解说,超市进货时都有要求供货单位提供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法律规定的材料,在销售过程中有严格的货物检查制度,部分罐装食品还要求厂家提供产品外包装的合格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和缺陷。且罐口经开启后,开口内缘锋利,是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认识到可能危及安全的问题,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
经营者还称,即使存在产品缺陷问题,超市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也已尽到对其所销售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注意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发现,配备的勺子长度与罐体长度亦存在9:12的比例差距,消费者直接使用罐装食品内配有的勺子,当食用至四分之三时,因勺子长度不够,通常情况下会下意识地将握着勺子的手指伸入罐内获取食物,此时存在被罐口内缘划伤的潜在危险。另外,罐装食品外包装上也确实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