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某药店买了4瓶保健品,却发现其中3瓶只是普通食品,并无他所期望的保健效果。李先生按该药店承诺的“假一赔十”向该店索赔无果。近日,经法院判决,该店赔偿李先生双倍费用。
李先生诉称,2009年4月14日,他因患上“口周炎”及“阴囊痒”,到某药店购买保健品,该店医师推荐给他“纽徕佛”米黄芦荟三瓶、“纽徕佛”蜂胶软胶囊1瓶,共计952元。李先生购买使用后未见效果,还发现上述4瓶“保健品”,三瓶都只有粤卫食字批号,是单纯的食品。李先生认为该店以食品冒充保健品销售,且没有达到其医师推销时所称的治疗暗疮及阴囊痒效果,于2009年9月10日向该店投诉,要求药店兑现“假一罚十”的公开承诺,遭拒绝。李先生遂请求法院判药店退还自己952元,并十倍赔偿9520元。
药店称,李先生并无证据表明,他在购买时告诉店中医师,自己患有“口周炎”及“阴囊痒”,所购商品是他本人点名要的,而不是医师推荐的。药店还认为,李先生曾是药店员工,清楚食品、保健品的区别,药店不可能欺骗他。药店反称李先生是“心怀不正当目的”来买商品,不是“善意消费者”。
香洲区人民法院查明,李先生在购买上述商品时,药店均在发票上注明销售的是“保健品”,而其中三瓶并无保健品批号,李先生在药店做过防损员的经历,并不能证明他清楚食品、保健品的区分,因此法院认定药店存在欺诈,应当退一赔一。对于“假一赔十”的要求,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药店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药店不必十倍赔偿。 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苏倩雯 赵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