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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死系工伤,是挑衅法律还是媒体误读?

时间:2009/12/12 9:51:52 来源:燕赵晚报

  张传发

  昨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私车挂靠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等等。(《重庆法官解读工伤新规:因公醉死可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

  针对互联网11日出现的关于“重庆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属工伤”的消息,重庆市高院第一时间声明称,重庆高院近期修订出台的《暂行规定》并未涉及相关内容。该《规定》共计18条,其中有关“醉酒”情形的规定仅在第13条出现,全文为“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2月11日 新华网)

  一天之内,上午有消息说“重庆法官解读工伤新规:因公醉死可算工伤”。果如是,这是对党纪国法的挑衅!而下午又有消息说“ 重庆高法表示,未规定职工受指派醉酒伤亡属工伤”——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挑衅”这回事!

  现在的“皮球”踢给了《重庆晚报》。《重庆晚报》不外乎有两 种选择:一种是保持沉默,默认新华网的报道属实,而对自己早先报道的真实性“不置可否”;另一种是,《重庆晚报》站出来“发言”,对自己报道的内容加以解释——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重庆市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的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受指派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但这几位资深法官”到底有没有说这些话?有没有证据?

  是即是,非即非。如果《重庆晚报》的报道属实,应尽快声明;如果真是“误读”,也应该承认。关键时刻不能失语,到底是 “挑衅法律”还是“媒体误读”?我们期待作为当事者的《重庆晚报》,能够主动站出来给出“连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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