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从各地五粮液股民起诉情况来看,立案情况并不乐观。在起诉过程中,股民还面临着三大“拦路虎”。
一是前置程序。刘国华表示,目前,我国对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加以审理,由于该司法解释设置了前置程序,即股民起诉须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五粮液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尚未出台,故立案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二是股民维权成本高。主要是未引入集团诉讼等较为先进的诉讼方式。刘国华指出,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耗费精力大,时间长,成本高。由于该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比如五粮液即是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很多外地股民如前往起诉,多次往返费用加上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漫长的等待期,可能会令小股民“伤上加伤”。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上市公司属于当地的宝贵资源,也是税收大户,地方保护主义难以避免,有些案子久拖不绝就是因为如此。”刘国华称。
此前,投资者对银广夏财务造假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拖了差不多21个月才受理,对科龙电器提起的诉讼,法院差不多拖了10个月才受理。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立案受理,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再如审理期限,民事案件一审一般在6个月内,二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而银广夏案,从2001年立案,直到2007年才基本了结,耗时六年多;东方电子案,从2002年立案起,到2009年才基本过户完毕;科龙案,从2006年7月立案,到2009年6月才基本调解完毕。
“目前,尚未有任何一起该类案件在诉讼时效内结案,这无疑对股民起到了巨大的阻吓作用。”刘国华认为。
本报记者了解到,围绕五粮液案争议焦点还包括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系统风险等问题。
鉴于《规定》规定了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这一项要求,刘国华指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个很重要的时间点,尚有待证监会行政处罚出台后,进一步加以明确。
此外,由于指数在近几年一直大幅度波动,如买入时股指水平较高的股民起诉金额较大,五粮液有可能以系统风险加以抗辩。